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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服務條款
歡迎您加入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所提供之電子化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系統(e-GNSS,以下簡稱本系統)各項系統服務,當您完成會員註冊申請或開始使用本系統各項服務時,即視為您已經閱讀、了解並同意本系統會員服務條款。如果您不同意本系統會員服務條款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請您不要申請註冊成為本系統會員或申請使用本系統各項服務。 本中e-GNSS即時動態定位系統各項服務因部分時間或部分地區可能受限於通訊網路線路或衛星訊號傳輸中斷、儀器設備故障、系統重新設定、定位誤差解算失敗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偶會發生系統暫停服務或無法達到預期成果等情形,使用者不得據此要求本中心提供任何形式之損失賠償。 本中心建置e-GNSS即時動態定位系統入口網站,作為本系統會員註冊申請及各項服務申請之入口,並提供您瀏覽有關e-GNSS即時動態定位技術及本系統各項即時性資訊。 本系統自9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啟用並計收規費,以下各項為本中心訂頒之「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電子化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系統服務供應要點」之相關規定及說明,請您務必逐點閱讀、了解並確實遵行: 一、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提供電子化全球衛星即時動態定位系統(e-GNSS,以下簡稱本系統)服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系統服務項目如下: (一)即時性衛星動態定位服務。 (二)衛星觀測資料後處理動態定位服務。 (三)衛星觀測數值資料檔供應服務。 前項各款服務說明及第一款分區服務劃分如附件一。 三、本系統會員申請資格以依法成立之法人為限。 四、使用本系統服務應先申請成為會員,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於本系統入口網站線上填列基本資料。 (二)列印會員註冊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三)以書面方式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會員註冊申請流程及注意事項如附件二。 五、會員註冊申請應檢附向主管機關登記成立法人之證明文件。各級政府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可免附證明文件。 六、會員註冊申請經審查核准者,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者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依據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繳納會員許可規費後,取得會員資格。 會員註冊申請經審查未核准者,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對象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第一項會員資格有效期限為五年。有效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內應重新辦理會員註冊申請;屆期未重新申請或逾期未繳納會員許可規費者,視同放棄會員資格。 七、會員於有效期限內喪失法人資格者,本中心得註銷其會員資格,其已繳納之會員許可規費,不予退還,亦不得移作他用。 前項會員資格註銷原因滅失時,得重新提出會員註冊申請。 八、會員基本資料異動時機及程序除涉及會員註冊申請對象資格或原檢附證明文件內容變更,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送本中心審查後辦理異動外,得由會員直接於本系統入口網站逕行辦理異動。 九、使用本系統各類服務應由會員於本系統入口網站線上填列,格式如附表二、三、四,申請流程及注意事項如附件三。 會員有效期限屆滿或因第七點第二項規定重新提出會員註冊申請者,需重新申請各類服務。 十、本系統各類服務規費之費額,依國土測繪成果資料收費標準並依下列方式計收服務規費: (一)即時性衛星動態定位服務: 按會員實際使用組數、日數及使用服務區數計列。上述所稱實際日數之認定方式,係指於當日零時至二十四時期間內,登錄至本系統進行即時性衛星動態定位者,予以計收一日服務規費。 會員因確認儀器或系統參數設定等需要,於各服務區進行測試性登錄時,不予計費,但以每日合計不超過五分鐘為限。 (二)衛星觀測資料後處理動態定位服務:按本中心解算成功並出具成果與精度分析報表之點數計收。 (三)衛星觀測數值資料檔供應服務:按會員申請站數及日數計收。 十一、本系統各類服務規費之結算計收方式,由本中心按月結算各會員應繳納之服務規費,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檢附繳費通知單及使用服務費額明細表等,通知會員繳費。 前項繳費通知單投遞地址以會員註冊申請表或本中心伺服器上登載之資料為準,如須更換通知單投遞地址,應由會員自行於本系統入口網站或通知本中心辦理異動;未辦理異動致生任何延誤或損失時,由會員自行負責。 十二、會員於接獲本中心通知繳納服務規費後,應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算十五日內,依本中心指定之繳費方式,繳清全額服務規費。逾期未繳清者,本中心得再限期通知繳納;經再限期催繳仍未繳納者,暫停提供各類服務。經二次催繳仍未繳清者,本中心得依循法律途徑追討。 十三、溢繳或重複繳納之規費,本中心得於通知該會員後,充抵次月或後續應付之規費,如不同意充抵,本中心應於接獲該會員通知不同意充抵之次日起算十日內無息退還。 十四、會員實際使用本系統各類服務紀錄均以本中心伺服器上登載資料為準。會員對各項應繳納規費款項如有異議時,應於繳款截止日前檢具書面理由向本中心提出申訴,本中心應於查證後,將查處結果通知該會員。 前項爭議之服務規費於查證期間,會員得暫緩繳納,但經本中心查證確屬該會員所使用者,仍應繳納。 十五、本中心得蒐集及記錄會員登錄本系統所為之任何測繪資料並監控各項測繪行為,相關記錄應納入本系統資料庫妥善存管,存管年限為期五年。 十六、會員使用本系統即時衛星動態定位服務之登錄帳號及密碼不得轉供第三人使用。 十七、會員使用各類衛星觀測資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移作申請目的以外使用。 (二)以附加或改良資料為理由,自行重製拷貝或交付轉供第三人使用。 十八、會員使用本系統之服務項目,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港澳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關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進行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測量定位資料。 (二)不得從事涉及國家安全或軍事機密之測量。 (三)測量定位資料非經本中心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攜出或傳遞至國外。 十九、違反第十六、十七或十八項規定者,除由本中心載明事證,以電子郵件通知外,並立即終止該會員所有系統服務,且自終止服務當日起算六個月內,不再受理任何服務申請。 前項違規使用狀況如明顯危害社會秩序或國家安全者,本中心得依政風相關作業規定查處;情節重大者,彙報國安或檢警調等單位。 二十、本系統各類服務倘受限於通訊網路線路及儀器設備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影響,致發生系統暫停服務情形時,使用者不得據此要求本中心提供損失賠償。 會員使用本系統即時衛星動態定位服務如於上班期間發生系統中斷或暫停服務達四小時以上時,當日免收該項服務規費。 前項系統中斷或暫停服務時間,由本中心依據系統實際運作情形予以認定,並於本系統入口網站公布之。 二十一、本中心與會員因本系統各類服務事項涉訟時,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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